第四屆草根人民論壇-到底要照顧誰

第四屆草根人民論壇《長期照護服務法》於2014年1月8日初審通過,從《長照法》大部分條文的內容皆在針對長照機構設立及管理之規章以及長照人員訓練及認證制度上的管理。簡單來說公部門長照服務體系,不論是長照服務人員或接受長照服務者的資格認定,在第七條就明訂「接受長照服務者,應先由長照機構予以評估。」以及第十一條「非長照人員,不得提供長照服務。長照人員應每六年為期,接受一定積分之繼續教育,並據以辦理長照人員證明效期之更新。長照人員之訓練、認證、繼續教育課程內容與積分之認定、證明效期及其更新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定之。」也就是說在《長照法》與《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中,長照機構是很重要的角色。

單從這兩條文來看,就能看出所謂的長期照護是一種知識、政治權力高度集中式的管理模式,而抹殺不同文化、族群照顧需求的多元照顧模式,強化了以知識專業霸權宰制的壟斷商品化社會福利服務,而擠壓台灣社會原有的以家庭或社群/部落為基的互助照顧。以第十一條為例,非長照人員,不得提供長照服務,但在一般漢人家庭由兒/女或家庭血緣關係照顧的供養服務,不在長照法保障的範圍內,雖說在第五十三條指出「失能者由家庭照顧者自行照顧或個人看護者看護時,得由長照機構提供支持性服務。」,但支持性服務包含喘息服務(respite care)、心理諮商支持服務及長照有關資訊之提供等,對於此等長照機構得提供之支持性服務尚未明訂,就更不用說原住民部落的互助照顧服務。

傳統社會福利的輸送到原住民或偏遠地區一直是缺乏或無法提供即時的服務,即便設立長照中心/機構何以見得會解決這樣的問題,以著力最深的居家服務而言,提供服務最基礎的照顧服務員人力分佈為例,原住民55個鄉鎮地區中,有一半以上(23個)原住民鄉鎮市,領有照顧服務員證照原住民人數低於5人(王增勇等,2012)。原鄉的照顧員人數過少,我們要如何要求其他地區的照顧員能千里迢迢的服務散布全台55個原住民鄉鎮的受照顧者需求。另外依據第八條將長照服務分為三類:居家式、社區式與全日收容機構,但不論哪一類都脫離不了照顧人員須具備照顧專業資格等,甚至可以說許多舊有的照顧福利資源及服務在《長照法》通過後,透過專業與證照化的門檻,將被許多的大型福利機構及長照機構所壟斷,透過這些門檻也讓更多特殊照顧服務商品化,而商品則由大眾買單,養肥了更多機構或照顧服務商品生產者。在全台各縣市原住民鄉鎮有許多部落都長期自行在做部落老人集體或居家式的照顧服務,而長照法相對將會排擠我們這些自主照顧部落有需求者的服務模式。

不論《長照法》如何服務或制定,我們看不到裡面對多元族群照顧需求的分析,反而都是從“一元化”、“中央集權”以及“專業照顧”的需求去設計整套服務體系及其相關規範,「只為受認證之專業照顧者抬轎」,卻忽略多元族群需求的不滿。不看《長照法》,是否設計得當,但在原住民區域或不同社群,都有相當豐富的“多元照顧”經驗,這些經驗是符合在地或當事者需求的,並且自主照顧的部落和照顧者間也保有相當大的自主性,因此第四屆草根人民論壇是希望能夠廣邀長期從事多元照顧的不同社群組織來分享自已的經驗,藉此讓我們主動為我們長期行動的經驗及不同社群照顧需求做發聲來跟《長照法》做對話,並為改變制度增加社群組織間的串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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